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份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