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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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滾入原本重複計算,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