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0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原告戶籍所在地及兩造共同居住所在宜蘭縣宜蘭市○○街○○巷○號,有原告戶籍謄本及駐印尼代表處97年2月1日印尼領字第09700000890號函附原告結婚申請表、護照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從而,原告提起離婚之訴應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