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林玉書 被告 林昌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容忍其修繕所有建物之外牆,而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243,064元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㈡、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拆屋還地,其請求之土地面積1.7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8,470元/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7,677元。(計算式:1.78×178,470=317,677)。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0,74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970元,尚欠新臺幣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