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9號聲請人 柳新發 非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柳庚明柳瓊雯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以聲請人請求之每月所需扶養費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3,200元,而其為00年0月0日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處公布之107年國人平均餘命表所示,其平均餘命為22.25年,故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352萬4,400元(計算式:6600×2×12×22.25=0000000)。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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