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17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