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460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貳拾柒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台幣捌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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