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44號聲請人 陳達垠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外國公司準用之。
復為同法第37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賽席爾商亞瑪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瑪勁公司)之清算人,惟查亞瑪勁公司與第三人購買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購買系雲公司)合併,亞瑪勁公司為消滅公司而撤回認許,購買系雲公司為存續公司,有經濟部民國107年1月4日經授中字第10733000160號准予合併變更登記函及107年1月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
0號准予撤回認許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亞瑪勁公司既係因合併而撤回認許者,即無公司法所規定清算程序之適用。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