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原告 蘇建輝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胡厚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胡厚飛前於民國(下同)89年2月3日以「棘動工具
(一)」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19541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8年12月23日以(98)智專三(三)05025字第098208247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
6月2日經訴字第0990605752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胡厚飛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胡厚飛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蔡惠如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祐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