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婉柔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之物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婉柔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10
5年度偵字第2709號),有卷內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之用,已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案,復有卷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檢驗報告書可稽,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含有Nicotine之精油│203瓶│││(電子菸補充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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