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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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交上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23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施錫金選任辯護人簡敬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錫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施錫金(下稱被告)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案,檢察官及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4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其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