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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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行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間消防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31日106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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