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字第68號上訴人 陳俞安 上列上訴人與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竹小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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