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清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0
6年11月23日106年度交簡字第321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327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羅清峰於民國106年7月21日1時2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飲酒後,旋騎乘機車欲前往附近尋找車位。嗣於同日1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段○○○號前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時37分許,測得羅清峰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件以下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核並無非出於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證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再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檢察官、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羅清峰固坦承於106年7月21日1時30分許,在上
開地點飲用酒類,惟矢口否認有何酒駕車之犯行,辯稱:伊是於上揭時、地,停好機車後才喝酒,伊是坐在機車上喝酒,是警方硬說是伊騎乘中被攔下,並過了10分鐘後就對伊進行酒測,,並將伊帶往警局約1小時左右,直到伊流眼淚才對伊製作筆錄,當時伊又氣又累,所以在警詢中迷迷糊糊,伊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因為疲勞而不可採信云云。
㈡惟查:
1.被告對其於106年7月21日1時2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飲酒後,旋即騎乘機車至新北市○○區○○○路○段○○○號前欲尋找停車格,即遭警查獲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見106年度速偵字第3278號偵查卷第6頁、第29頁反面),又被告就本件酒後駕車犯行之供述情形如附件一,即該份警詢筆錄乃採一問一答方式,問答之間有打字聲音,錄音光碟內容與警詢筆錄記載大致相符,訊問警員語氣及被告陳述時語氣均自然平和,被告全程敘述均屬流暢。另被告接受檢察事務官偵訊時,就本件酒後駕車犯行之供述情形如附件二,即被告接受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亦採一問一答方式,錄音錄影全程連續無中斷,光碟內容與偵訊筆錄內容互核相符,訊問時被告陳述連貫,語氣自然,意識清楚,並無任何體力不支之情形等情,經本院當庭勘驗警詢光碟及檢察事務官偵查中之錄影光碟,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8頁至第104頁)。核諸被告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既均流暢、連貫,並無身體不適或精神不濟之情形,是被告前開辯稱其於警詢、偵查實因疲勞,故其陳述不可採信云云,容係卸責之詞,並無足取。是依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足徵被告確有飲酒後騎乘機車之行為,則被告辯稱其係停好機車才飲酒云云,並不足採信。
2.又被告經警施以酒測之結果,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7毫克,此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9頁至第11頁)。
3.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維持原判決及駁回被告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仍執意騎乘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前有公共危險案經法院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2,000元之紀錄、素行非佳及其智識程度、職業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圖卸其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徒執前詞上訴主張其無罪,惟被告確有涉犯事實欄一所
載之犯行,理由詳如前述,被告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謝祐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宋泓璟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警詢部分┌───────────────────────────┐│檔案名稱:video2.wmv,全長約8分53秒,彩色畫面,畫面││中被告羅清峰目視前方(前方有名紀錄筆錄之員警,未出現於││錄影畫面中),後方有一名詢問員警,被告出於自由意識自白││,全程平和、無刑求之情形)在新北市政府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詢問筆錄第1至4頁(106年度速偵字第3278號卷第5至││8頁)│├───────────────────────────┤│00:00至01:41人別訊問及告知3項權利(影片中,員警對於││人別訊問之內容提問,被告表情平和、並均能迅速及正確回答││其年籍等資料)││問(警員問,下同):現在時間為106年7月21日3時16分為││夜間,你是否同意接受警方夜間偵詢?││答(被告答,下同):願意。││問:是否請律師或家屬到現場?││答:不用││00:02:31問:你今天因何事至派出所製作筆錄?││00:02:34答:因酒駕遭警方攔查,酒測超過標準。││00:02:45問:你於何時?何地遭警方攔查?││00:02:47答:於106年7月21號,1點30分,在新北市○○○○區○○○路○段○○○號前遭警方攔下盤查。(被告眼神專注目││視前方,回答問題表情輕鬆)。││00:03:01問:那那時候你喝完酒之後是騎什麼交通工具?││00:03:05答:騎摩托車(MFY-7236)。││00:03:14問:你於何時何地與什麼人喝酒?││00:03:18答:自己喝。││00:03:19問:阿你在什麼時候,什麼時候喝的?││00:03:22答:差不多前10分鐘。││00:03:26問:是什麼的前10分鐘?││00:03:27答:30分的前10分鐘。││00:03:29問:所以是時間是多少?││00:03:30答:1點20分。││00:03:31問:是1點20分左右嘛?││00:03:32答:對。││00:03:33問:然後在哪裡?││00:03:35答:在攔查的旁邊那邊。││00:03:37問:板橋區吧?││00:03:38答:嘿(表示肯定語氣)。││00:03:39問:攔查的旁邊?是哪裡往哪裡?哪一條路上?││00:03:42答:我不知道。││00:03:48問:那飲酒數量呢?喝多少酒?││00:03:50答:1瓶啤酒││00:03:53問:那你何時開始喝酒?││00:03:54(被告眼神左右轉動,表情為思考問題)││00:03:58問:然後何時喝完?00:03:59被告問:你是說攔││查之前嗎?(此時被告轉身面向後方詢問之員警,並經後方員││警表示:對阿。被告隨即轉身回頭向前)並表示:1罐就差不││多一口喝下去了。││00:04:11問:那你什麼時候開始喝的?││00:04:12答:就1點20分前啊。││00:04:13:被告眼神轉向畫面左方。││00:04:14:不在錄影畫面中之紀錄員警問:你昨天20號有在││宜蘭喝酒?││00:04:15答:對。到中午的時候有喝1瓶啤酒(被告表情││輕鬆)││00:04:22不在錄影畫面中之紀錄員警問:有休息?││00:04:23答:有休息2個鐘頭。││00:04:24:不在錄影畫面中之紀錄員警問:阿你再騎過來板││橋這邊?││00:04:25答:對。││00:04:28問:阿你喝完之後呢?││00:04:30答:就逛阿。││00:04:31問:就在外面逛嘛?││00:04:32答:對。││00:04;36問:不在錄影畫面中之紀錄員警問:阿你1點20分││的時候再開始飲酒喔?││00:04:37答:對。││00:04:38問:阿你喝完後在121號前在做什麼?││00:04:42答:沒有阿,在停車阿,找停車格。││00:04:47問:那你於何時何地呢開始騎乘重機?││00:04:52(此時被告皺眉,表情為思考問題)││00:04:55員警續問:然後酒後酒後騎車要去哪裡?││00:04:58答:沒有,就要找停車格。停起來。││00:05:02問:那你什麼時候在什麼地方開始騎車的阿?(此││時被告表情皺眉)││00:05:07被告此時眼神轉動,表情為思考員警問題。││00:05:09員警續問:就你喝完酒從什麼時候什麼地方開始騎││車?││00:05:14答:就旁邊阿。││00:05:17問:幾點幾分阿?時間?││00:05:20(此情被告表情輕鬆,面露微笑)並表示:我不││記得了耶。(後即皺眉)││00:05:23問:1點20嘛?││00:05:24答:1點20。(被告表情仍皺眉)││00:05:26員警表示:106年7月21號1點20嘛,大概那時候││嘛,從哪裡開始騎的?││00:05:32答:被告皺眉,表示:旁邊啊!││00:05:35問:旁邊?哪裡的旁邊?不知道地址?││00:05:37答:就攔查的旁邊啊。││00:05:38問:就攔查旁邊?││00:05:39答:對。││00:05:48問:那經警方攔查你喔,有沒有跟你確認你已經飲││酒結束超過15分鐘以上?││00:05:54被告不加思索,於員警問題一問完,立即回答:有││。││00:05:56問:現場酒測時呢有沒有給你礦泉水漱口?││00:05:59被告不加思索,於員警問題一問完,立即回答:有││。││00:06:02員警續問:有嗎?││00:06:03答:有。││00:06:05問:然後呼氣呢,酒精濃度確認單是否是你親自簽││名確認?││00:06:09被告不加思索,於員警問題一問完,立即回答:對││。││00:06:14問:好,那你於酒後騎車時到警方攔查你這段期間││有沒有發生交通事故?││00:06:20答:沒有。││00:06:22問:警方呢106年7月21日於01時36分在現場對你││實施酒測,於01時37分測出了酒測值為0.47mg/L是否為你親自││受測?是否為你親自受測?││00:06:39被告不加思索,於員警問題一問完,立即回答:對││。││00:06:40問:是不是你親自簽名?並確認?││00:06:41被告不加思索,於員警問題一問完,被告立即兩次││回答:對。││00:06:45問:那警方呢依規定製作警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告發單單號C00000000號是否由你本人簽收?││00:06:59答:對。││00:07:02問:那你所騎乘的普重機MFY-7236是何人所有?││00:07:07答:我。我本人所有。││00:07:10問:你本人車主嘛?││00:07:11答:對。││00:07:12問:阿逮捕重機呢,經警方查獲後如何處理?││00:07:14答:交由警方拖吊保管。││00:07:16問:好,那警方呢於106年7月21號01時30分在板││橋區,新北市○○區○○○路○段與南雅西路1段路口上執行││巡邏勤務,目視你騎乘機車,騎乘重機車車號000-0000形跡可││疑,然後那時候呢,是從新北市○○區○○路左轉往南雅南路││1段北上方向行駛,警方呢,遂於○○區○○○路○段○○○號││前攔停你後呢發現你身上酒味濃厚,那你表示呢你已經喝完酒││後呢,你喝完酒後呢遭警方攔查時間已經超過15分鐘了,於││106年7月21號01時36分在現場呢對你實施酒測,並給你那個││礦泉水漱口,然後於01時37分呢經測量後,測定值為0.47mg/L││,已超過標準之0.25mg/L,警方呢當場將你逮捕,並告知你相││關權利,上述警方逮捕你之過程是否正確?││00:08:25被告不加思索,於員警問題一問完,被告立即回答││:正確。││00:08:28問:那你是否在自由意識下經警方詢問?││00:08:29被告不加思索,於員警問題一問完,被告立即回答││:對。││00:08:30問:警方於偵訊時有沒有同時同步錄音錄影?││00:08:32被告不加思索,於員警問題一問完,被告立即回答││:有。││00:08:34問:那以上所述是否實在?││00:08:35被告不加思索,於員警問題一問完,被告立即回答││:實在。││00:08:36問:有沒有其他意見補充?││00:08:36被告不加思索,於員警問題一問完,被告立即回答││:沒有。││00:08:38員警表示:上開筆錄於民國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1號03時38分詢問完畢,詢問人受詢問後請簽名,受詢問人叫││什麼名字?││00:08:47答:羅清峰。│└───────────────────────────┘附件二:偵訊部分┌─────────────────────────┐│檔案名稱:106偵203_005762_0000000000000i.264,全││長約04分53秒,彩色畫面,畫面中被告羅清峰有電腦螢幕││可以看到檢方製作偵查筆錄之內容,被告表情輕鬆但專注││緊盯電腦螢幕)102年2月21日11時36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203偵查庭,詢問筆錄第1至2頁(106年││度速偵字第3278號卷第29至29頁背面)│├─────────────────────────┤│(00:00:00至00:00:50人別訊問)││(00:00:50至00:01:06告知3項權利)││00:01:08問(檢察事務官問,下同):有沒有原住民或││中低收入戶的身份?可以請求法律扶助,有這幾種身││份嗎?││00:01:12答(被告回答,下同):沒有。││00:01:23告知提審規定及權利。││00:01:33問:你是那個酒後駕車上路被警方查獲,查獲││的時候你的酒測值是0.47毫克沒錯,有沒有意見?││00:01:46答:沒有意見。││00:01:47問:被查獲前在哪邊喝酒?││00:01:48答:因為我剛好(被告此時手指指向電腦螢幕││,表情輕鬆)剛好要停車,我在找停車格這樣子,阿法官││我有錯。││00:01:57問:你被抓到的時候你就有開車嘛喔。停車你││也是有發動車輛阿,對不對?││00:02:04答:對。││00:02:05問:你前一天是在那邊喝酒?還是當天喝的?││00:02:08被告立即回答:當天喝。││00:02:10問:當天7月21號是不是?││00:02:12答:對。││00:02:13問:在哪裡喝呢?幾點開始喝?凌晨?是不是││?你是凌晨在板橋?(被告此時答:對)凌晨1點多喝的││?││00:02:22答:對。││00:02:23問:喝到幾點?││00:02:25答:喝,喝完我就準備停車了阿(被告此時手││部有揮向電腦之動作)。被告並微笑表示,因為我要找停││ 車格阿 (被告此時並用手摸臉)。機車停車格阿。(被告││頭部略微搖頭表示:因為我那時候看好像沒有畫線。剛好││騎騎騎,剛好有空格阿。││00:02:54問:板橋哪裡?你不知道就對了喔?││00:02:56被告露出笑容並表示:因為我就是隨便逛。││00:03:22問:所以你在新北市沒有通訊地址喔?只有宜││蘭有通訊地址?││00:03:26答:對。││00:03:27問:阿你這個酒後駕車、騎車喔,已經酒測值││超過0.25,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有沒有認罪?││00:03:36問:有沒有認罪?││00:03:36被告迅速回答:有。並表示:判輕一點。││00:03:39檢察事務官表示:檢察官這邊指示做簡易判決││處刑,那正式的結果以公告為準,就是以你收到為準,收││到的正式公文書為準。了解嗎?所以你要注意你的戶籍地││收相關的文件喔!了解簽完名就可以離開。││00:04:00被告表示:法官他這個,判是判徒刑?(被告││於00:04:03秒站起來)並於00:04:14將桌上東西收起││,並與法警說話。││00:04:23被告於法警將筆錄印出後,立即彎腰簽名,並││於00:04:33舉起右手並表示:謝謝法官。││00:04:38於法警指引離開前,仍不忘轉身往後方椅子走││去,拿起放在椅子上之帽子。││00:04:53畫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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