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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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48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博丞 即 黃怡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請提出債務人黃博丞即黃怡群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