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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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平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以105年聲字第121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然因受刑人陳建平另於假釋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判有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03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2日重新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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