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銘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8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銘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售,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晚間
9時許,在通訊軟體Grindr公開頁面中,以香菸圖示為暱稱,刊登「問問不吃虧」之內容,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員警 蔡明達 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覺有異,遂喬裝購毒者與被告聯繫表示欲購買毒品,雙方約定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購買甲基安非他命2包,並約定交易時間及地點後,被告即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段○○號前進行交易,並交付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予員警蔡明達後,員警蔡明達即向被告表明身份,當場逮捕而販賣未遂,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嗣經被告同意而偕同員警蔡明達前往其位於桃園市○○區○○○路○段○○號4樓住處進行搜索,並另扣得如附表編號2、
4所示之物,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0年2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沒收部分: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是於被告死亡之情形,縱未能訴追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對違禁物及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仍有於判決中併宣告沒收之適用。經查:
㈠本件雖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機關鑑驗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2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而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從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行動電話2支,為被告用以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見偵查卷第104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固經鑑定機關鑑驗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21頁),然此為被告另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施用之毒品,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104頁),復無證據證明前開物品與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有何關聯,是就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書綺偵查起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葉作航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備註│├──┼────┼──────────────────┤│1│白色或透│⑴毛重共2.4893公克、淨重共1.9473公克│││明晶體2│、取樣0.0011公克、驗餘淨重共1.9462│││包│公克。││││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查卷第121頁)。│├──┼────┼──────────────────┤│2│白色或透│⑴毛重共3.7468公克、淨重共2.8772公克│││明晶體2│、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共2.8753│││包│公克。││││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查卷第121頁)。│├──┼────┼──────────────────┤│3│iPhone行│⑴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動電話1│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支│73347。│├──┼────┼──────────────────┤│4│VIVO行動│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1支│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