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4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炯頤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系爭船舶現所在地,並提出相關資料。
二、相對人李炯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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