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再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許英美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王秋芬
       蔡美英張小龍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
19日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9,806元,應徵再審上訴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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