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實習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告 祁正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濫用權利片面終止與原告間之產學合作關係,乃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89,816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9,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