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3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76││├──┼───────────────┼──────────────┼────┼───┼────┼───┤│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37││├──┼───────────────┼──────────────┼────┼───┼────┼───┤│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