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9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4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34年1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2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19,95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繳款明細單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6年度拍字第6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新營市○○○段│533│建│0│3│46.10│44分之1│├──┼───┼────┼───┼──┼─┼──┼──┼────┼────┤│002│台南縣│新營市○○○段│534│建│0│3│57.29│8分之1│├──┼───┼────┼───┼──┼─┼──┼──┼────┼────┤│003│台南縣│新營市○○○段│557│道│0│00│8.85│44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計││├──┼─┼──────┼────┼────┼─┼─┼─┼─┼─┼─┼─┼──┤│001│28│台南縣新營市│台南縣新│4層樓房│99││││││99│全部│││3│和平路95巷40│營縣真武│加強磚造│.0││││││.0│││││之2號│段534地││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