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0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0333號聲請人 邱志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明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3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至第二行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自113年9月26日>與事實理由第一項第三行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113年9月27日>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