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原告 陳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柏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236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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