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至其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合計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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