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上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芷瑄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送達代收人 施佳伶 上訴人即被告 陳秋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芷瑄及被告陳秋桂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4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487號),提起上訴。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陳信旗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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