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072號上訴人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訴人 尤慧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
李岳庭 律師 李岱穎 律師被上訴人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諶亦蕙 律師 洪詁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關於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有無確認利益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另請被上訴人提出107年6月19日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簽到紀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周祖民法官趙伯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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