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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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8號債權人澎湖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債務人 陳許月 裏債務人 陳柏華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萬肆仟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 許月裏 等二人於民國101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6年3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500%計付。每月攤繳本息,未按期清償時,即失原定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起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246,000元及至104年9月13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此狀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 陳許月裏 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柏華、陳│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5%│││54000│許月裏│9月14日起│0月13日止││││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0月14日起││內者,按年息3.│││││││1746%,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3.4632│││││││%計算│└──┴───┴─────┴──────┴──────┴───────┘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柏華、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4000│許月裏│0月14日起││內者,按年息0.│││元││││31746%,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0.6926│││││││4%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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