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566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告 許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4,094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