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告BN000-A114017(姓名、地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

法官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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