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滿州鄉長樂社區發展協會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滿州鄉長樂社區發展協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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