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54號原告 侯博仁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
宋易軒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幃傑曹柏豪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至2項記載,請求被告曹幃傑、曹柏豪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10萬元、22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3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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