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744號聲請人 楊惠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克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克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二張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肆拾陸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八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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