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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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長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長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長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20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