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 陳秋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