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玖捌玖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核無不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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