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俊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俊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90號、99年度易字第1276號判決,及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1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