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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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897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關係人(即拋棄繼承人)
陳清鋼 被繼承人 陳金天 (亡)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897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之身分資料(含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查鈞院 以100年度司繼字第897號受理被繼承人陳金天之法定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並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之債務人 陳新尚 與被繼承人陳金天均為桃園縣平鎮市○○段○○○○號之共有人之一,且聲請人前經鈞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應補正共有人陳金天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是為明瞭本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情形,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本院家事法庭查復函、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土地共有人名冊等件影本在卷為證,聲請人既為聲請強制執行其債務人與被繼承人所共有土地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法定繼承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繼字第897號准予備查在案。而本件聲請人為續行上開共有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以求其債權之滿足,確有瞭解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即被繼承人陳金天之法定繼承人中,是否尚有未聲明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存在之正當性。惟本件繼承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之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個資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系爭土地共有人之認定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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