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補充裁定事件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二號聲請人 盧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 蘇宗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補充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三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三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該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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