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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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99年5月6日由其母即同居人 吳陳謝春 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係於99年5月17日屆滿(因99年5月16日為星期日,故順延1日)。惟上訴人遲至99年5月2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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