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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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李昭篁 被告上帝美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以原告起訴塗銷抵押權登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於繳費前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先行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若需聲請法院選任被告之清算人,請先撤回本件之起訴,俟被告之清算人確定後再行繳費起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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