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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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江俊標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被告翰億藝術造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毛榮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2,47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