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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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四號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龔家政 送達代收人 吳士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零伍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