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麟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麟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4所示之詐欺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確定,且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詐欺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9年9月23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 爰揆 之上開說明,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罪,罪質類同、侵害法益皆為財產法益,犯罪時間均於108年10至11月間、時間間隔相去不遠,及行為態樣均屬相同(參與同一犯罪組織並擔任車手提領、或自其他車手收受詐得款項),暨考量受刑人於111年1月6日本院訊問時,表示:請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附之訊問筆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附表:
編號123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3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7罪)有期徒刑1年10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8年11月12-14日108年10月26日、11月13、14日108年11月13、14日108年11月13至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23日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07號編號1至5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56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3罪)有期徒刑1年5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22、25日108年10月16、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67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575等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562等號、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568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53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5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4、107、112、202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7日110年4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5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4、107、112、2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4日110年5月19日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5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14號編號1至5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891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26、29日108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80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3日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7號
編號1112131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3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2罪)犯罪日期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107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118號、110年度偵字第1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1日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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