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俊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俊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凱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限於中。茲因受刑人於109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1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