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史陳齡珠 送達代收人 蔡坤旺 律師
李怡萱 律師被告 許木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商啟泰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