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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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CAOVANLINH(中文譯名:高文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AOVANLINH(中文譯名:高文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CAOVANLINH(中文譯名:高文玲)前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