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159號債權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債務人盧聖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