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李威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會員合約書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同意書。
二、經核本案之相對人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催告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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