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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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志清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志清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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